验收公示

当前位置 : Home > 公示公告 > 验收公示 > 发布时间:2022-08-01 10:41:14        作者: admin        阅读量:1228
宁波中集产线升级(26 万TEU)数字化车间改造项目验收启动公示说明

根据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文件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现启动本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程序,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收社会监督。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宁波中集产线升级(26万TEU)数字化车间改造项目

(环评批复号:甬保环建[2022]1号)

项目所在地:宁波出口加工区扬子江南路26号

建设单位:宁波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建设规模:本次改扩建项目生产设备及辅助设备除保留原16万TEU干货集装箱生产线生产车间内除型材喷砂、型材涂装、型材冷工工序外,其余设备均停用,新建“龙腾样板线”生产车间主要新增整箱焊接工序、整箱打砂工序、整箱涂装工序和完工工序等生产及辅助设备,改扩建后企业形成26万TEU各类集装箱的生产能力,VOCs不超过原总量。另外在灵山路南侧地块新建集装箱堆场,面积为59999m2

 

 

 

 

二、“三废”排放及防治措施

1 本项目“三废”排放及防治措施

类型

生产线

污染源

主要污染物

环评建议处理设施

落实治理措施

废气

集装箱生产线

型材喷砂废气

颗粒物

1#2#5#型材喷砂线经滤筒过

滤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

排气筒排放;3#4#型材喷砂线

经滤筒过滤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

15m 高排气筒排放

同环评

型材辊涂废气

二甲苯、

非甲烷总烃、乙酸丁酯、氮氧化物、颗粒物

经各自喷漆房、烘干房内的风机集中收集,漆雾净化器除漆雾后,再经转轮浓缩+RTO直接焚烧工艺处理,经15m排气筒排放

同环评

整箱焊接废气

颗粒物

5套除尘系统,经静电除尘后经各自16m 高排气筒排放

同环评

整箱喷砂废气

颗粒物

8 套除尘系统,经除尘系统处理后分别通过两根16m 高和两根18m 高排气筒排放(每两套除尘系统共用一个排气筒)

同环评

二次富锌底漆喷漆废气和低温烘干废气

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颗粒物

经喷漆房、烘干房内的风机集中收集,干式除漆雾后经两级水喷淋处理通过20m 排气筒排放

同环评

二次富锌底漆喷漆废气、中层漆和内面漆喷漆废气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

经喷漆房、烘干房内的风机集中收集,干式除

漆雾后经两级水喷淋处理通过20m 排气筒排放

同环评

中层漆和内面漆喷漆废气和烘干废气

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颗粒物

经喷漆房、烘干房内的风机集中收集,干式除漆雾后经两级水喷淋处理通过20m 排气筒排放

同环评

外面漆喷漆废气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

经喷漆房的风机集中收集,干式除

漆雾后经两级水喷淋处理通过20m 排气筒排放

同环评

喷标喷漆和晾干废气

二甲苯、

非甲烷总烃、乙酸丁酯、氮氧化物、颗粒物

经喷漆房、晾干房内的风机集中收集,漆雾净化器除漆雾后,再经转轮浓缩+RTO 直接焚烧工艺处理,经20m 排气筒排放

同环评

沥青漆喷漆废气和烘干废气

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颗粒物

经喷漆房、烘干房内的风机集中收集,干式除漆雾后经两级水喷淋处理通过20m 排气筒排放

同环评

废水

水喷淋处理系统废水

CODcr

原有污水站和新建污水站处理,50%废水进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后回用于水喷淋

同环评

IBC罐清洗废水

CODcr

同环评

检验废水

SS

沉淀、循环使用一段时间后定期排放

同环评

生活污水

CODcr、氨氮

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同环评

固废

整箱喷漆车间

水性漆废漆渣

待鉴定,未鉴定前按危险处置

同环评

辊涂车间

油性漆废漆渣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

同环评

喷标车间

油性漆废漆渣

同环评

原料包装

废封胶桶

同环评

原料包装

废油漆桶

同环评

原料包装

废水性漆桶

同环评

机加工

废机油等

同环评

原料包装

废包装板

厂家回收,综合利用

同环评

水性漆桶

同环评

污水处理站

脱水污泥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

同环评

设备维修

含油废布

同环评

日常办公

生活垃圾

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同环评

三、公众提供有关本项目环保竣工方面的建议或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自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征求相关公众针对企业主体工程调试工况是否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是否正常的进行监督,或提出建议或意见。

四、公告监督范围和主要事项

1、公告范围:广大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2、主要事项:监督与本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五、公告监督的具体形式

公众对本项目主体工程调试工况是否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是否正常的有建议或意见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也可书面意见抄送负责该建设项目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保主管部门: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89286607



建设单位:宁波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声明发布单位:宁波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林超13777271775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