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文件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现启动本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程序,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收社会监督。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宁波中集产线升级(26万TEU)数字化车间改造项目
(环评批复号:甬保环建[2022]1号)
项目所在地:宁波出口加工区扬子江南路26号
建设单位:宁波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建设规模:本次改扩建项目生产设备及辅助设备除保留原16万TEU干货集装箱生产线生产车间内除型材喷砂、型材涂装、型材冷工工序外,其余设备均停用,新建“龙腾样板线”生产车间主要新增整箱焊接工序、整箱打砂工序、整箱涂装工序和完工工序等生产及辅助设备,改扩建后企业形成26万TEU各类集装箱的生产能力,VOCs不超过原总量。另外在灵山路南侧地块新建集装箱堆场,面积为59999m2。
二、“三废”排放及防治措施
表1 本项目“三废”排放及防治措施
类型 | 生产线 | 污染源 | 主要污染物 | 环评建议处理设施 | 落实治理措施 |
废气 | 集装箱生产线 | 型材喷砂废气 | 颗粒物 | 1#、2#、5#型材喷砂线经滤筒过 滤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 高 排气筒排放;3#、4#型材喷砂线 经滤筒过滤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 根15m 高排气筒排放 | 同环评 |
型材辊涂废气 | 二甲苯、 非甲烷总烃、乙酸丁酯、氮氧化物、颗粒物 | 经各自喷漆房、烘干房内的风机集中收集,漆雾净化器除漆雾后,再经转轮浓缩+RTO直接焚烧工艺处理,经15m排气筒排放 | 同环评 | ||
整箱焊接废气 | 颗粒物 | 5套除尘系统,经静电除尘后经各自16m 高排气筒排放 | 同环评 | ||
整箱喷砂废气 | 颗粒物 | 8 套除尘系统,经除尘系统处理后分别通过两根16m 高和两根18m 高排气筒排放(每两套除尘系统共用一个排气筒) | 同环评 | ||
二次富锌底漆喷漆废气和低温烘干废气 | 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颗粒物 | 经喷漆房、烘干房内的风机集中收集,干式除漆雾后经两级水喷淋处理通过20m 排气筒排放 | 同环评 | ||
二次富锌底漆喷漆废气、中层漆和内面漆喷漆废气 |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 | 经喷漆房、烘干房内的风机集中收集,干式除 漆雾后经两级水喷淋处理通过20m 排气筒排放 | 同环评 | ||
中层漆和内面漆喷漆废气和烘干废气 | 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颗粒物 | 经喷漆房、烘干房内的风机集中收集,干式除漆雾后经两级水喷淋处理通过20m 排气筒排放 | 同环评 | ||
外面漆喷漆废气 |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 | 经喷漆房的风机集中收集,干式除 漆雾后经两级水喷淋处理通过20m 排气筒排放 | 同环评 | ||
喷标喷漆和晾干废气 | 二甲苯、 非甲烷总烃、乙酸丁酯、氮氧化物、颗粒物 | 经喷漆房、晾干房内的风机集中收集,漆雾净化器除漆雾后,再经转轮浓缩+RTO 直接焚烧工艺处理,经20m 排气筒排放 | 同环评 | ||
沥青漆喷漆废气和烘干废气 | 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颗粒物 | 经喷漆房、烘干房内的风机集中收集,干式除漆雾后经两级水喷淋处理通过20m 排气筒排放 | 同环评 | ||
废水 | 水喷淋处理系统废水 | CODcr | 原有污水站和新建污水站处理,50%废水进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后回用于水喷淋 | 同环评 | |
IBC罐清洗废水 | CODcr | 同环评 | |||
检验废水 | SS | 沉淀、循环使用一段时间后定期排放 | 同环评 | ||
生活污水 | CODcr、氨氮 | 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 同环评 | ||
固废 | 整箱喷漆车间 | 水性漆废漆渣 | 待鉴定,未鉴定前按危险处置 | 同环评 | |
辊涂车间 | 油性漆废漆渣 |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 | 同环评 | ||
喷标车间 | 油性漆废漆渣 | 同环评 | |||
原料包装 | 废封胶桶 | 同环评 | |||
原料包装 | 废油漆桶 | 同环评 | |||
原料包装 | 废水性漆桶 | 同环评 | |||
机加工 | 废机油等 | 同环评 | |||
原料包装 | 废包装板 | 厂家回收,综合利用 | 同环评 | ||
水性漆桶 | 同环评 | ||||
污水处理站 | 脱水污泥 |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 | 同环评 | ||
设备维修 | 含油废布 | 同环评 | |||
日常办公 | 生活垃圾 | 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 同环评 |
三、公众提供有关本项目环保竣工方面的建议或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自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征求相关公众针对企业主体工程调试工况是否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是否正常的进行监督,或提出建议或意见。
四、公告监督范围和主要事项
1、公告范围:广大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2、主要事项:监督与本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五、公告监督的具体形式
公众对本项目主体工程调试工况是否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是否正常的有建议或意见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也可书面意见抄送负责该建设项目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保主管部门: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89286607
建设单位:宁波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声明发布单位:宁波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林超13777271775